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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千千网-专业购建: 企业网站、企业商贸网、网上商店、医院网站、学校网站、文章系统、空间租用、域名申请   2009-12-09 08:22:40 作者:袁继容 来源: 文字大小:[][][]

工信电管简[2009]7

关于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督促相关企业落实备案工作责任的函

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目前,一些接入服务商不落实《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规、文件规定,擅自接入未备案网站、未做好接入网站用户备案信息记录工作和未履行IP地址报备义务等问题仍然较为严重,影响了互联网站备案率和备案信息准确率,影响了相关部门对违法网站和主体的查处工作,有必要加大力度对违规接入服务商进行处罚,以切实提高接入服务商落实接入管理责任的自觉性,提高网站备案率和备案信息准确率。

为此,我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的有关信息,对涉嫌违规问题数量多且情节较为严重的部发证和省局发证企业进行了梳理,并进行了初步取证。现将涉嫌违规的企业名单及初步取证材料转你局,请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并按照通信行政处罚流程依法对确认违规的你局发证企业依法进行处理。对本省其他接入服务商存在的问题也一并查清、及时处理。

调查处罚结果请于123日前书面反馈我局。初步取证材料因数量较多,将以电子文档形式下发各省。另外,附上陕西通信管理局对违规接入商的处罚案例,供参考。

附件一:相关法律依据

附件二:涉嫌违规的企业名单及违规问题

附件三:陕西通信管理局的处罚案例

抄送: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


附件一:相关法律依据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34号)中,主要涉及的条款摘录如下: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

第十八条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经备案的组织或者个人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

对被省通信管理局处以暂时关闭网站或关闭网站的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或者非法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立即暂停或终止向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

第十九条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其接入的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备案信息。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用户信息动态管理、记录留存、有害信息报告等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信息产业部和省通信管理局的要求对所接入用户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

 

《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令第34号)

第八条 各级IP地址分配机构在进行IP地址备案时,应当如实、完整地报备IP地址信息(需报备的IP地址信息参见本办法附录)。

第十条 各级IP地址分配机构申请和分配使用的IP地址信息发生变化的,IP地址分配机构应自变化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产业部指定的网站,按照IP地址备案的要求以电子形式提交变更后的IP地址信息。

各级IP地址分配机构的联系人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报备变更后的信息。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的规定的,由信息产业部或者省通信管理局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人民币一万元罚款,或者同时处以上两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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